苏州高新区公租房政策 苏州高新区公租房管理中心官网( 四 )


第二十八条 ?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租赁补贴申请由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城、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受理并审核、发放 。
租赁补贴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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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舻毓夥抗芾砘褂Φ弊允盏缴昵氩牧现掌?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ㄈ┚蠛朔咸跫?nbsp;, 由属地公租房管理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属地公租房管理机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 由属地公租房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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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申请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以外的公租房的,申请人直接向产权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申请 。产权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 适时配租公租房 。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提供的公租房或享受优惠政策纳入区域住房保障体系的公租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 。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无房家庭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应当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公租房租赁管理机构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不接受政府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 。公租房租赁管理机构二年内不再受理弃权申请人配租公租房的申请 。
第三十二条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保障实行年度复审制度 。经复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公租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对仅因经济收入原因不再符合租赁条件且退房确有困难的 , 经申请核准,可按市场租金标准继续承租 。
第三十三条 ?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承租政府提供的公租房或享受优惠政策纳入区域住房保障体系的公租房的初次承租期一般不超过3年 。初次承租期满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继续承租 。续租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提高续租期内的租金标准 。
第三十四条 ?公租房租金实行“参照市场价格、体现保障功能”的原则 。政府提供的公租房或享受优惠政策纳入区域住房保障体系的公租房的基本租金为同类地区、同类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价格的70%左右;对符合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无房家庭承租公租房,按市场平均租金95%的比例实行减免 。低收入无房家庭承租公租房,按市场平均租金50%的比例实行减免 。公租房承租人应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承租人可提取本人和共同租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租金 。
第三十五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制定,区管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房屋租赁市场情况及公租房项目情况拟定方案,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的公租房其租金标准由属地政府组织拟定方案,租金标准方案由区住建局牵头会同区财政、经发委共同确定,并及时调整、公布 。
第三十六条 ?政府提供的公租房租金收入纳入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公租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
第三十七条 ?公租房应当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和社会环境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公租房的营运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做好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的治安管理 ,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公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状况,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租房的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