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公租房政策 苏州高新区公租房管理中心官网( 三 )


 ?。ㄈ┥昵胝峁┘彝バ统商鬃》康纳昵肴? ,应当是在本地连续居住、就业已满五年 。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申请承租公租房所需具备的条件,由区人才办会同各职能部门共同制定 。
第四章 ?保障形式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无房家庭公租房保障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 , 单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
最低收入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模、革命伤残军人、烈属;市残联认定的四类(肢残、智残、精残、盲残)伤残1-2级的重度残疾人,或经市劳动部门鉴定为1-6级(含)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孤寡无房老人可以优先申请轮候配租公租房 。
第二十二条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租赁补贴执行苏州市租赁补贴标准 。
第二十三条 ?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申请承租公租房 , 以配租宿舍型公租房为主,符合家庭户成套住宅承租条件的可配租成套住宅,单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
第五章 ?申请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属地政府应设立“住房保障窗口”或“公租房受理窗口”从事本辖区公租房申请、租赁补贴申请、配租、补贴发放等相关管理工作 。区管公租房申请、配租由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 。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定期分类公布本年度可向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无房家庭、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供应的公租房数量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租房、租赁补贴,必须先按《苏州高新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暂行)》中明确的程序和规定申请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 。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提供的公租房或租赁补贴的,应当向户籍所在的属地政府公租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公租房配租由属地政府承办部门或机构根据本辖区公租房的实际存量 , 对申请人采取摇号、轮候等方式适时配租公租房 。最低收入家庭轮候时间不超过3年 , 低收入家庭轮候时间不超过5年,轮候期间应按同类同档标准向申请人发放租赁补贴 。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按季发放 。
第二十六条 ?政府筹集的面向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出租的公租房向用人单位定向供应,公租房管理机构不受理个人申请,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协助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对职工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对定向供应的公租房进行分配,并及时向公租房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相关审核和分配信息,切实履行对入住职工的管理责任,并督促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退出保障 。各级公租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定向供应公租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七条 ?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申请承租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ㄒ唬┥昵肴讼蛴萌说ノ惶峤皇槊嫔昵牒拖喙夭牧?nbsp;, 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公租房管理机构进行申请 。
 ?。ǘ┕夥抗芾砘褂Φ弊允盏缴昵氩牧现掌?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ㄈ┚蠛朔咸跫?,由公租房管理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公租房管理机构予以登记 , 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已登记的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根据本辖区公租房的实际存量,对申请人采取轮候方式适时配租公租房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公租房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