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供暖费用标准?怎么收费 苏州供热价格(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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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标准煤耗用比例=供热标准煤消耗量÷标准煤总消耗量
供热标准煤耗用比例=供热量×供热标准煤耗率÷(供热量×供热标准煤耗率+供电量×供电标准煤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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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 。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 。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 , 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
第二十条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 , 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 。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 。
固定资产主要根据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划的线路、输气设备以及其他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产核定 。
因城市建设、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等原因提前报废的资产,其资产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剩余年限分摊 。
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 , 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 。折旧年限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核定 。经营者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使用年限,成本监审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 。残值率一般按3-5%计算 。
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 。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 , 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 。
第二十四条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 。大修理费用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1.4% 。日常维护费用据实核定 。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20%的大修理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分摊 。
第二十五条管理费用中,除人员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核定,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平均水平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 。
第二十六条销售费用中,除人员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核定 , 其他项目原则上据实核定 。
第二十七条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 。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 , 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 。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部分的贷款利息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
第二十八条为了防止过度超前建设而导致供热成本增加,应注意分析其设计规模和年供热实际是否相适应 。具体由实施成本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