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供暖费用标准?怎么收费 苏州供热价格( 二 )


第九条输配成本包括输配部门职工薪酬、管网折旧费、动力费、维修费、运行费等 。
第十条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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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
第十二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ㄒ唬┎环稀吨谢嗣窆埠凸峒品ā返扔泄胤伞⑿姓ü? ,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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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核定单个经营者成本基础上,通过汇总平均,核定供热定价成本 。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
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定价成本根据核定的供热定价总成本与核定售热量计算 。计算公式为:
供热单位定价成本=供热定价总成本÷核定售热量
核定售热量=供热量×(1-核定供销差率)
第十五条实际供销差率(供热管网损耗率),是指经营者供热量、售热量之间差额与供热量之比 。核定供销差率应当按照行业标准或者同行业可比平均水平,并考虑经营者实际情况和区域差异等因素 , 参照经营者实际供销差率的历史水平合理核定 。
实际供销差率=(年供热量-年售热量)÷年供热量×100%
第十六条经营者的燃料、原辅材料的“供热标准煤耗率”“供电标准煤耗率”等单耗数量技术指标,应当按照有关消耗定额或者损耗率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同行业可比平均水平核定;同行业内经营者之间技术指标不可比的,可以考虑经营者实际情况和区域差异等因素 , 并参照经营者历史水平合理核定 。
第十七条经营者购进的煤、油、气、电、热及其他原辅材料等价格的核定,应当以购进合同、原始票据为依据 , 其成本价格按监审年度加权平均价格计算 。对价格明显有偏差的,应当按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
第十八条热电联产企业应当分别计算供热、供电成本 。供热业务的专属费用直接归集为供热成本,供热与供电业务共同发生的费用采取下列方法进行合理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