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图解 张家港市保障性住房购房补贴发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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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图解 张家港市保障性住房购房补贴发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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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获得购房贴的,停止发放租房贴 , 尚未享受的租房贴不再享受,已享受的租房贴应做相应扣除(符合其他专项人才计划,按规定可免租金租住人才公寓的人才除外) 。
补贴期间,人才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停止发放购房贴;仍在我市创新创业的 , 需在新单位重新申请后,再予以续发或补发 。
创业类人才所创办的企业运营不正常的,暂停发放购房贴,待正常运营后 , 再予以续发或补发 。人才获得其他同类人才待遇的,如安家补贴等 , 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待遇 。
【张家港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图解 张家港市保障性住房购房补贴发放规定】同一人才不可同时享受购房贴、优购房(人才房)、优租房(人才公寓)和租房贴 , 只可选择其中一种,不同方式之间可做相应抵扣 。按照引进单位的政策,已享受安家费、住房等类似待遇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购房贴 。
同一人才如享受购房贴后,上升到上一个人才类别档次的 , 可申请按照新的人才类别标准补足购房贴,自申请获批之日起分5年发放 。补发的购房贴只针对人才享受购房贴时所购买的同一套商品房,另行购房的,不予补贴 。申请人自分类认定之日起,应于5年(60个月)内申请兑现安居购房贴;
获评高-级人才类别的,应自获评之日起1年( 12个月)内申请按照新的人才类别补足购房贴 。
因个人原因超过政策兑现期的,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符合其他专项人才政策的,购房贴发放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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