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苏州市社保补贴政策


苏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苏州市社保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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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补贴的管理服务工作 , 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苏劳社就[2009]12号)和区政府《转发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的通知》(相政发[2009]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一、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
1、补贴标准根据当年我区企业参保单位实际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 。
2、各类用人单位于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当月25日前,携本企业开户银行帐号 , 以及当年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等材料,到区就业管理处填写《苏州市相城区参保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办理申报手续 。
3、对2008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 , 在剩余期限内按本办法仍由区就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就管处)办理申报手续 。其中原口径上的各类用人单位(除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以外),其2008年底前核准享受定额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从2009年起按本办法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
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
1、补贴标准根据当年我市企业参保单位实际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 。
2、经过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于当月25日前,携填写完整的《苏州市相城区公益性岗位申报补贴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已办理录用手续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到区就管处办理当月新增人员申报手续 。
3、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定额补贴) , 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1、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 。补贴标准为每月233元,其中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月308元 。
2、灵活就业人员于当月25日前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就业,填写《苏州市相城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向社区提出享受社保补贴申请 。
3、在本区统筹范围内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户籍在市区、吴中区或工业园区的,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区就管机构初审后,经相城区就管处审批核算通过的,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