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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 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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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要求:
?。ㄒ唬┎榭闯凶馊恕⒕烊恕⑹导示幼∪松矸葜ぜ⒂抵凑栈蛘咂渌行еぜ?,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以下简称申报登记信息);
?。ǘ┏凶馊耸橇鞫丝诘? ,告知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ㄈ┏凶馊吮涓蛘咄V棺饬薜?nbsp;, 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ㄋ模┓⑾殖凶馊恕⑹导示幼∪死米饬拮》拷形シǚ缸锘疃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ㄎ澹┒宰饬拮》烤=邪踩觳? ,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 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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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要求:
【苏州房主出租房屋不申报有哪些后果 苏州出租房规定】 ?。ㄒ唬┫虺鲎馊颂峁┍救恕⒕烊松矸葜ぜ⒂抵凑栈蛘咂渌行еぜ约笆导示幼∪说纳矸菪畔ⅲ?
?。ǘ┦粲诹鞫丝诘?,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ㄈ┙凶庾》孔狻⒆杷司幼〉?,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 , 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ㄋ模┝羲匏司幼〕?天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ㄎ澹┓⑾质导示幼∪死米饬拮》拷形シǚ缸锘疃?,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踩褂米饬拮》?nbsp;, 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 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指导,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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