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灵活就业人员在退休待遇方面和企业职工是否有差异?
灵活就业人员在养老金计发上与企业职工一样,按照全省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待遇 。退休待遇高低与本人退休时间、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因素相关,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
9、到达待遇领取年领时,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不够,如何处理?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灵活就业待遇享受最低缴费年数的灵活就业人员 , 可按规定基数的5%乘以不足缴费年限计算补缴金额,一次性补足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
每一缴费年度的补足缴费基数由市医疗保障局公布 。
10.灵活就业人员如何享受生育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 , 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
11.为什么设立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
为进一步规范医保管理,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为参保人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首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 实行待遇享受等待期 。
1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如何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按规定先办理就业登记 , 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其个人档案由就业登记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
13.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就业登记?
本市户籍人员携带户口簿、身份证至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非本市户籍人员携带居住证、身份证至常住地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就业人员还需携带工商营业执照 。
1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中止或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本人或者家属应当及时到原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中止手续:
(一)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为全日制职工的;
(二)原本省户籍人员户籍迁出本省的且不符合外省户籍人员在我市灵活就业参保条件的;
(三)参军或者入读全日制学校的;
(四)被判刑并收监执行的;
(五)离境定居临时终止户籍关系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港澳台居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满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期间死亡的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 , 家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应当及时到原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手续 。
对丧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后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 ,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中止或者终止其参保关系,违规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
15.新修订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规字[2020]17号)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6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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