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社保转移 苏州大市内社保转移


苏州市社保转移 苏州大市内社保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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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对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后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 。
二、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出
1.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填写《苏州市区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 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情况 , 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使用的,应先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办妥参保手续后 , 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苏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 。
三、从外地转至市区统筹范围
1.在市区统筹范围办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填写《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 , 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 , 并根据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 记载参保人员的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
四、有关事项
1.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包括:姑苏区、高新区 。参保人员在市区社会保险联网区域(市区统筹范围、吴中区、相城区)内流动的 , 参照统筹区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执行 , 无需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
2.跨统筹地区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业务 , 均提供微信在线申请功能 。
3.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 , 由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转移资金按下列方法计算:⑴个人账户储存额: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⑵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 。
4.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时,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金额的,应随同转移 。其中:对转出市区统筹范围的人员,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不能接收个人账户余额的,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上注明 , 并提供参保人员本人的指定银行卡账号、手机号码,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结余金额通过该账户支付至本人;从外地转入市区统筹范围的 , 转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到账后,于本结算年度末个人账户清算时予以结转使用 。
5.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至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原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新参保地不办理接续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 。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以及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或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 , 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非户籍所在地时,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可在转入地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