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规定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规定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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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迁移
【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规定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参保人缴费期间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 继续在户籍迁入地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跨省市迁移
①参保人缴费期间户籍跨省市迁移的,应当在户籍迁入地申请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照户籍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②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待遇期间户籍跨省市迁移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仍由户籍迁出地按规定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