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养狗最新政策 常州养狗场( 四 )


第二十一条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有效约束犬只,避免犬只伤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二条犬只死亡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养犬登记办理机构将死亡犬只送交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
第二十三条本市按照实际需要设立犬只留检机构,负责流浪犬只、送交犬只、没收犬只等的收管救助等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犬只留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
犬只留检机构收管救助的流浪犬只,核查到养犬人身份信息的 , 通知养犬人七日内携带有效证件领回 。养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回的 , 视为遗弃犬只 。
犬只留检机构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 。鼓励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领养犬只 。领养人不得销售领养的犬只 。
放弃饲养犬只的 , 养犬人应当将犬只妥善处置或者送至犬只留检机构 。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流浪犬只的管理工作,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做好流浪犬只的处置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只的控制和处置 。
鼓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流浪犬只进行临时收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 。
鼓励发现流浪犬只的个人和单位及时向上述机关和组织报告 。有关机关和组织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置 。
第二十五条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依法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防疫、检疫等有关手续 。
销售犬只的 , 应当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买受人信息,告知买受人本市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 。
本市禁止销售烈性犬只 。
禁止在住宅楼、办公楼内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 。
从事犬只相关经营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污染环境 。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 , 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法饲养禁养犬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 养犬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 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 没收犬只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 。
【常州养狗最新政策 常州养狗场】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