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养狗最新政策 常州养狗场( 二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 。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劝阻、记录、报告 。
个人和单位养犬的 , 应当自养犬之日起七日内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动物诊疗机构、犬只相关经营单位、相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和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鼓励民间组织和个人依法从事养犬培训、犬只救助、犬只训练等活动 。
第六条任何个人和单位对于违法养犬行为,可以通过110、12345、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进行举报和投诉 。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
第七条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
犬只出生满九十日起三十日内以及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为犬只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
第八条本市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进行分区域管理 。
重点管理区由市、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发展、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第九条本市禁止饲养烈性犬 。
烈性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 , 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予以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个人养犬的,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 。
重点管理区内准养犬只繁殖幼犬的 , 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妥善处置或者送至犬只留检机构 。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
第十二条个人养犬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 无因遗弃或者虐待犬只被处罚的记录 , 无三年内犬只被没收或者被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处罚记录 。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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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单位确因护卫工作需要养犬的,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明显的养犬标志,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且无三年内犬只被没收或者被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处罚记录 。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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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自受理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 发放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牌,并为犬只植入或者佩戴电子身份标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一并告知申请人七日内将犬只妥善处置或者送至犬只留检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