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绩效管理与部门职责
第二十六条市、区(市)要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和“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 , 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构建平稳有序、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 。
第二十七条担保基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封闭运行、单独核算 。市、区(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多方筹集资金补充担保基金,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 , 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正常发放 。除按规定经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用于代偿损失外,不得随意减少规模 。
建立担保基金存放与经办银行业务开展情况激励挂钩机制,当年度的担保基金存放在根据上年度新办理业务量、经办效率、申请投诉等情况综合评定排名前三名的经办银行 。
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 。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 。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
第二十八条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 各区(市)可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包括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单位 , 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
第二十九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实行承诺制 。贷款申请人在申领过程中,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填报申请信息,并对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不如实提供材料、填报信息或逾期还款的 , 由经办银行记入信用记录 。
第三十条加强贷款监测和信息共享 。人民银行各支行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和监测,定期对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创业担保贷款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经办银行要按月梳理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数量和贷款对象情况,于月后10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创业担保贷款情况月报表》,人民银行汇总后与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享数据 。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于季后10日内向人民银行、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 。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2020年6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 仍按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6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3年8月15日 。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 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按政策规定执行 。
附件:
1.
【青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山东创业担保贷款贴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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