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山东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三 )


第十五条贷款利率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 新发放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最高加50个基点 。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其中 , 低于一年期(含一年)的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参照一年期LPR确定;超过一年期的贷款,由借贷双方选择参照一年期或五年期LPR,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
第十六条贷款贴息 。
 ?。ㄒ唬└鋈舜钐?。2020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期限给予全额贴息;2021年1月1日起 , 受理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利率的200个基点给予贴息 。
 ?。ǘ┬∥⑵笠荡钐?。根据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岗位稳定度,2020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小微企业贷款 , 由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2021年1月1日起,受理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利率的200个基点给予贴息 。
 ?。ㄈ┐匆档14钣馄谙ⅰ⒎O⒓靶∥⑵笠荡匆荡鸵蹈谖晃榷ǘ鹊陀?0%的,不予贴息 。贷款期内个人借款人终止创业或到其他单位就业 , 剩余期限内不予贴息 。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贷款担保 。担保机构依照本办法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借款人根据担保法律法规提供反担保 。依借款人意愿可采取以下方式:
 ?。ㄒ唬┍Vと朔绞?。保证人应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本市户籍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6个月(截至贷款申请日)以上的在职职工且保证人数1人(含)以上 。保证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应不低于贷款担保责任期 。保证人每人保证额度不超过60万元 。
 ?。ǘ┓课莸盅?。采用房屋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的,所抵押房屋须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产权清晰,按有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评估值不低于贷款额度(企业借款人应提供具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并征得房屋产权人以及同住人同意 。
第十八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青岛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青岛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或有关创业创新赛事活动规定奖项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 , 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
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
第六章贷款发放
第十九条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
第二十条经办流程 。
 ?。ㄒ唬┳矢窈耸?。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借款申请人,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申请 , 也可到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注册地在保税区的申请人 ,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创业者到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到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
受理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市公共就业信息系统核实借款人贷款资质和吸纳就业情况,1个工作日内受理,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核实,并将相关信息传送经办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
 ?。ǘ┐詈硕?。经办银行自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用途、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其他借贷情况、偿债能力等核查评判 , 并在本办法规定额度内核定贷款可发放额度,将相关信息传送经办担保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