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名校优生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徐州市名校优生引进计划实施方案( 二 )


(三)补贴发放
1.本实施办法涉及经费依照《关于加快建设淮海经济区人才高地的意见》(徐委发〔2018〕8号)第28条规定执行 。
2.补贴资金分3年发放,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申请第二、三年生活补贴时,只需填报《徐州市名校优生引进计划补贴申报汇总表》一式3份(含电子版)和社保缴纳证明 。
3.补贴发放期内人才离职但仍在徐州工作的,中止补贴 , 新工作单位符合补贴条件的需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可继续享受补贴,补贴资金总额应扣除已享受部分 。补贴发放期内人才调离徐州的,补贴资金未领取部分不再发放 。
四、其他事项
1.申报单位和引进人才在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时应诚实守信、如实申报 。凡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取消享受补贴资格,收回已领取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
2.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淮海经济区人才高地的意见》(徐委发〔2018〕8号)中明确的高层次人才(ABC类)以及从我市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并留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后 , 不再纳入本政策补贴范围;已享受苏北发展急需人才引进计划及我市其他人才政策资助的,不再纳入本政策补贴范围 。
3.五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 。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
附件:1.徐州市名校优生引进计划补贴申报表
【徐州市名校优生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徐州市名校优生引进计划实施方案】2.徐州市名校优生引进计划补贴申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