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征兵政策 徐州征兵政策文件


徐州征兵政策 徐州征兵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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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征兵政策
01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 , 其家庭享受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的优待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发放,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 。
02
士兵除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优待外,同时享受下列优待:
(一)征收补偿安置时,应当计入家庭人数;
(二)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水面等应当保留,其原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收的,应当享受与原户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待遇;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 , 免于其他负担;
(三)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原单位应当在其入伍前发给其入伍当月的全额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原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服役期限相应顺延,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四)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五)在赈灾、扶贫救济时 , 同等条件下对士兵家属优先照顾;
(六)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规定向其成员筹资筹劳的,应当照顾士兵家庭 , 减轻其负担;
(七)义务兵退出现役 , 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岗位的 , 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 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待 。
03
从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服义务兵役期间 , 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以下比例发放奖励金:
(一)专科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四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二)本科以上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五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
04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受奖的,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立功奖励金:
(一)荣立一等功和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放;
(二)荣立二等功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四十发放;
(三)荣立三等功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发放;
(四)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 。
05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出现役的士兵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义务,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
公务员招录应当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招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 ,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士兵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国有企业招聘人员时,根据名额和职位条件,以及符合条件退役士兵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定比例进行定向招生或者招聘 。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招录时,优先招录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
鼓励企业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06
义务兵退役后,由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从改选为士官当年起算 , 按照其服现役年限相应递增 。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