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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湖南省公租房申请指南如下 。
保障对象及标准:
本地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
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的界定标准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合理确定 ,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 。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的具体规定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租赁补贴应建立阶梯式标准,一般不低于本地市场住房租金水平的40%,不高于本地市场住房租金水平的70% 。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租赁补贴标准应根据市场租金水平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
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发放 , 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 。
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规定标准 。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2年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 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三)收入、财产符合本地规定标准;
(四)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 , 须在本地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
(五)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
(六)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 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或者指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按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统一申请或由本人向就业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建设面向本单位员工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
申请流程:
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签订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申请人准入部门联合审核制度 。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信息时,相关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依规免收相关费用 。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情况 。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登记状况、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认定等相关情况 。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家庭成员户籍状况、居住证办理和车辆信息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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