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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养犬管理规定
?。?021年12月30日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22年1月13日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 , 规范养犬行为 , 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
军用犬、警用犬、搜救犬、导盲犬和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犬只养殖场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建立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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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刑跫目梢陨枇⒆佩奕∷?,并设置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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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橹骶樱ù澹┟裎被?,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 , 防止疫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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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安机关统筹协调养犬管理工作,负责因养犬引起的治安纠纷的调解、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免疫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对疫犬、疑似疫犬、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路面犬只粪便的清理工作,依法查处犬只户外排泄粪便等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犬只行为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和诊治狂犬病人的监督管理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文明养犬、规范养犬宣传劝导等工作 。
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犬只免疫、养犬登记等文明养犬、规范养犬行为进行提醒 , 对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犬只粪便、犬吠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 , 并可以通过110、12345等平台进行举报和投诉 。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烈性犬、大型犬的限养区 。
前款规定的限养区,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和具体品种认定标准 , 由市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拟定、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
第八条? 犬只犬龄满九十日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免疫间隔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为犬只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
第九条?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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