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插图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有效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支持住房刚性需求 。经市政府同意 , 现就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市场管理
1.明确住宅类用地竞买条件 。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如有尚未开发(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住宅类地块,不得参与竞买 。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集团成员企业、下属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报名竞买同一宗住宅类用地 。竞买保证金、全部出让价款应为竞买人合规自有资金 。
2.加强住宅类用地价格管理 。按照地块确定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和建设规范 , 明确公建配套或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应用要求,合理确定住宅类用地的挂牌起始价、最高限价和底价 , 加强住宅类用地成交价格的有效控制 。合理把握土地供应节奏,适度加大热点区域土地供应总量,有效满足市场用地需求 。
3.加大住宅类用地批后监管 。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应当书面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开工、用地竣工验收申请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照约定开工、用地竣工的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约定开工、用地竣工日期到期前30日内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国有建设用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即满一年未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
二、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1.扩大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范围 。市区所有商品住房(含各类普通和非普通商品住房,下同)以及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销售价格全部纳入价格备案范畴(政府定价的政策性住房除外) 。本通知下发前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各类非普通商品住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9月15日前向当地价格部门补办价格备案手续,逾期未报备的,住建(房管)部门不予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
2.严格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 。新开发项目首次申报备案价格,原则上按照不高于相邻或相近地块,类似品质、档次三个楼盘前三个月网签成交均价综合确定 。同一小区半年内分批次开发的,下一批次备案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备案价格 。因开发成本增加,确需要调整销售价格的,应重新申报 , 且距上次申报备案时间间隔不少于三个月,上调幅度不得超过上次申报均价的2% 。
3.推行成品房装修市场化评估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全装修成品房,其装修价格应委托在我市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市场化原则评估确定,并经各地价格认定机构审核确认后,作为价格备案的依据 。
4.明确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程序 。市直、海陵区、医药高新区范围内商品住房首次申报备案价格的,由市价格部门会同住建(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评估确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高港区、姜堰区范围内商品住房首次申报备案价格的,由商品住房项目所在地价格部门会同住建(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联合初审评估,初审评估结果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书面报市价格部门统筹平衡,经市价格部门会同住建(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评估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
三、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
1.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 。商品住房项目达到预售条件的,应在30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对达到预售许可条件故意不申请的,住建(房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一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预售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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