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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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江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新《实施办法》共三十五条,对于参保人员关心的参保缴费问题、待遇领取地、退休年龄问题一一回应 。新《实施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
据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与原有政策相比,新《实施办法》全面梳理了现行不同参保阶段的政策规定,在细化2021年江苏省政府修订发布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相关内容基础上,积极回应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相关诉求,从参保对象、参保缴费、转移接续、退休审批、待遇计发、待遇领取和终止等过程和角度丰富拓展了相关内容 。新《实施办法》与《规定》相配套,两者共同形成一个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大全” 。
一、关于参保缴费问题
新《实施办法》分别明确了新进职工和工伤一至四级职工的缴费标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办理退休和转移接续政策、跨地区流动转移接续办法和延缴政策等 。规定用人单位新进人员 , 在当年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起薪当月按全月计算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工资基数 ,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用人单位在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应当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缓缴期间,职工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为其足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照规定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职工发生跨地区流动的 , 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欠费处理规定执行 。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 , 经本人申请,可以在按政策确定的延缴地延长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后 , 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中,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 , 由用人单位继续在延缴地按规定为其缴费;未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由本人在延缴地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 。
二、关于待遇领取地问题
新《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只能保持唯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清理 。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江苏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地区流动的,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办理个人账户合并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手续 。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地区流动的 , 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
江苏还明确了省内参保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外省户籍参保人员三种情形的待遇领取地确定办法 。即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
江苏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以设区市市区、县(市)为单位,参照国家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
外省户籍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江苏 , 且在江苏各地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以在江苏缴费年限最长地为待遇领取地 , 缴费年限最长地有两个及以上的,以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地为待遇领取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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