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月领取退役金怎么确定计发比例 逐月领取退役金参照


逐月领取退役金怎么确定计发比例 逐月领取退役金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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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月领取退役金怎么确定计发比例 逐月领取退役金参照】《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中:
第十二条退役金根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计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ㄒ唬┑H尉俾?6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60%确定;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 , 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
 ?。ǘ┑H尉柯?6年的退役军士,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50%确定;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
第十三条对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具体增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ㄒ唬┓燮诩浠竦萌裙Α⒍裙Α⒁坏裙Φ模品⒈壤直鹪黾?%、4%、8%;获得四等战功、三等战功、二等战功、一等战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12%;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15%;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一级表彰的,分别按照二等战功、一等战功标准增加退役金计发比例 。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计发比例可以累加 , 累加比例不超过15%;同一等级功勋荣誉表彰累加的增发比例 , 不超过上一等级的增发比例;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功勋荣誉表彰的 , 增发比例就高执行 。
 ?。ǘ┰谖鞑刈灾吻⑷嘁陨霞杩啾咴兜厍勐?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超过10年的,在西藏自治区和六类、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多1年计发比例分别再增加2%、1.5%、1.2%、0.8%、0.5% 。在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服役,分别参照在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相关标准增加计发比例 。同一地区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海岛两种增发情形的就高执行 。
在上述地区服役增发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 , 除安置在上述地区外,累加比例不超过15% 。
 ?。ㄈ┰诜尚小⒔⑼А⑸婧烁谖环勐?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 。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3年的退役军官 , 计发比例增加2% 。
按照《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计算的退役金计发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