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泰安保障性住房

【泰安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泰安保障性住房】

泰安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泰安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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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 , 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中等偏下收入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
一、总体要求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逐步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实物和货币保障互补、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三位一体”住房保障格局 , 努力实现住有所居、住有优居 。
二、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ㄒ唬┍U隙韵?。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供应我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新市民、进城务工人员、产业工人等群体,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
2.在我市正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
3.工作地在泰山区、岱岳区及各功能区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上述范围内均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工作地在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
 ?。ǘ┖侠砣范ㄗ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坚持“可负担、可持续”的原则 , 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享受的各类支持政策逐项目测算 。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 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 。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建设运营面向本单位(园区)职工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租金优惠比例由产权或运营单位自行确定,优惠部分由本单位承担 。
 ?。ㄈ┙ㄉ璞曜?。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 。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90平方米,70平方米以下户型比例不低于60% 。新建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户型划分比例按实际需求、居住人口合理确定 。通过盘活存量资源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按实际情况确定,不受上述限制 。
 ?。ㄋ模┫钅可蠛巳隙?。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对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项目,出具项目认定书 。项目认定书须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建设规模、套数等指标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项目认定书;其他项目由各县(市、区)、功能区出具项目认定书,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建设运营单位凭项目认定书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满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需要后剩余的公共租赁住房、国有租赁住房、人才保障住房、长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闲置住房以及非居住建设用地上配套建设的租赁住房等现有租赁住房,产权人或经营主体提出申请并符合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
 ?。ㄎ澹┰擞芾?。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 充分保障产权人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为建设运营单位和保障群体提供房源发布、需求筛选、在线签约、公共服务等全流程便捷服务;要严格房源出租运营管理,严肃查处变相销售、违规经营和骗取优惠政策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