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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 并按照规定实行租金补助 。
租赁合同期满未再申请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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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保障性租赁房续租补助比例分档 厦门保障型租赁房】厦门市家庭低收入标准为民政部门公布 , 因该标准存在变动的可能,上表不作为最终分档结果 , 将根据民政部门最新公布的变动情况进行更新 。以上内容已阅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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