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原文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出租( 二 )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实施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违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申领搬迁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证明材料,不得伪造证明材料,不得冒领搬迁补助,违者一经查实 , 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款项 。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原文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出租】第十二条 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由区县 (市) 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本办法
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 〔2016〕 71 号) 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