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c1驾驶证实习期注意事项


扬州c1驾驶证实习期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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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驾驶证实习期注意事项:
1、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
2、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
3、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 , 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
4、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 , 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
5、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
6、在实习期内驾驶禁驾车辆和独自驾车上高速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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