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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参保失能人员,根据其自身条件和需要,自愿选择一种服务方式与定点照护机构,一旦选择后,一个年度内原则上限变更一次 。选择定点照护机构提供服务的,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后接受照护服务 。照护服务费用中,应由长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承办机构负责与定点照护机构负责与定点照护机构定期审核确认,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支付给定点照护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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