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4条


民诉法司法解释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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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司法解释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4条】民诉法司法解释为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 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适用范围:
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 , 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 。
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
4、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