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永嘉县落户方式有哪些? 温州市区落户政策( 二 )


第十五条 经温州市红十字会认定的 , 对促进温州市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在本县城镇地区落户 。
第十六条 县内户口人员因房产转让、拆迁、离婚等原因需要迁出户口的家庭户成员 , 或者不符合集体户挂靠条件的集体户成员,应当及时将户口迁至城镇地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县城镇地区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 可将户口迁至本县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亲友处;确无他处投靠的,可以凭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县无住房证明,将户口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 。
第十七条 根据本规定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内按本人或配偶、子女或父母、其他直系亲属的顺序落户,户口登记住址为迁入房屋坐落地址 。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在被录(聘)用单位集体户 , 或者迁入地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户(家庭户)内落户 。不具备前两款条件的,经社区同意可在经常居住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
第十八条 按照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随迁落户;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随迁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 , 经单位同意后可落户单位集体户 。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需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企业单位集体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