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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才落户政策之留学生人才落户
?落户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城镇地区:
1、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2、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 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4、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
夫妻双方均按第1、3、4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或一方户口已在本市(不含户口登记在本市学生集体户及鼓楼区上海路203号) , 另一方按第1、3、4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随迁未婚子女和配偶 。
?落户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教育部认证《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在国(境)外取得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
?落户申请提交:
1、本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3、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
4、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江北新区公安分局综合审批服务中心和江宁公安分局行政服务中心的集体户登记户口 。
?落户申请处理时效:
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 。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 。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
申请人应当在迁移证件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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