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 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 三 )


第十八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挂标识牌,在重点管理区为犬只佩戴嘴套;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绳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
(三)主动避让行人 , 有效避免犬只接触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及时有效制止犬只追咬、纠缠他人;
(五)携犬乘用电梯应当征得其他共同乘梯人同意,并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
(六)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携带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携带的助残犬除外 。
(七)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
单位饲养的犬只不得离开单位经营管理场所 。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的 , 应当装入犬袋犬笼 。
违反第一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予以清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十九条 下列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人携带助残犬除外: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
(二)影院、剧场、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候车室、候机室、商场、酒店、餐饮等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四)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设置明显标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 。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对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进行制止、劝阻,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 , 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 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鼓励养犬人、养犬单位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疾病传播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设立犬只收容所 , 负责流浪犬、走失犬、无证犬等犬只的收容、认领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依法设立犬只收留场所,参与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等救助活动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犬只收留场所代为收容、认领和处置犬只 。
第二十三条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应当在专门场所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设置犬只交易市场 。
第二十四条 发现狂犬病染疫犬只或者疑似染疫犬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报告和控制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前,饲养本市禁止饲养犬只和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只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处置 。逾期未处置的,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处理 。
本条例施行前,在重点管理区饲养超过限养数量犬只,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犬只免疫和养犬登记的 , 可以继续饲养 。逾期未办理的,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处理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