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 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 二 )


第八条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
重点管理区为街道办事处辖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重点管理区域 。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不得饲养禁止饲养的犬只 。
除导盲、助残等需要外,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只,不得携带大型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 。
禁止饲养犬类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
第十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不得超过一只 。
盲人和肢体重残人饲养导盲犬或者助残犬的 , 每人不得超过一只 。
鼓励对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管理制度 。
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自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和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
饲养犬只未登记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 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合法居住证明;
(三)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未列入禁养名录及标准,养犬数量符合本条例规定 。
第十三条 单位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三)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四)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养犬单位的养犬登记申请依法进行审核,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的,当场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
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登记一次 。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和有效免疫接种证明 , 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检验登记 。
养犬登记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制定 。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
第十五条 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 , 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纳限制养犬管理费 。
盲人、肢体重残人饲养的导盲犬和助残犬免交限制养犬管理费 。
第十六条 住所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个人和单位,携带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有效犬只免疫和登记证明 。不得携带本市禁止饲养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 。
违反前款规定的 , 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
第十七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放养;
(四)不得虐待犬只,遗弃饲养的犬只;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