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残疾证办理条件 残疾证管理办法重庆实施细则


重庆残疾证办理条件 残疾证管理办法重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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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因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称之为残疾,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为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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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
1、视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 , 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
2、听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 , 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
3、言语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 , 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
注:3岁以下不定残 。
4、肢体残疾
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
 ?。?)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
5、智力残疾
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 。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
6、精神残疾
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
7、多重残疾
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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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原则: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 。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
视力残疾分级
视力残疾分级原则: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 , 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 。
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视力残疾分级见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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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残疾分级
听力残疾分级原则: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
1、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 , 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