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2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20年青岛市公租房最新消息


2019-2022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20年青岛市公租房最新消息

文章插图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
第三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
第四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地产权证)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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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愣罱纱孀》抗鹇?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 。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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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耆ナЮ投芰?nbsp;,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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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臼谢Ъ肮び氡臼械ノ恢罩估投叵?,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ㄆ撸┲肮け救嘶蚱渲毕登资艋贾夭 ⒋蟛? ,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账户注销前应当为封存状态) 。
第十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职工不再拥有该房屋所有权时,因该房产而产生的提取资格自动丧失 。
第十二条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
第十三条 全款购买异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与职工或其配偶户籍地不一致的 , 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其中之一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
第十四条 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业用房不得办理提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