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 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22( 四 )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 ,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4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温政令第110号)同时废止 。
本办法发布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在2014年4月1日前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继续按照温政令第110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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