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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冷静期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南京离婚冷静期法律规定一览 离婚官司冷静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中的第四章【离婚】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父母的探望权
1.离婚后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 ,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2.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 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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