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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1、城乡居民
起付标准:
参保县域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公立中医院)4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 。
参保县域外统筹市域内一级及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2000元 。统筹市域外医疗机构2500元 。
报销比例:
参保县域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一级及二级医疗机构75% , 三级医疗机构60% 。参保县域外统筹市域内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 。统筹市域外医疗机构50% 。
对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医药和诊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其它公立中医院的起付标准执行乡镇卫生院级标准 。对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
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
2、城镇职工
起付标准:
在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一级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金为500元 , 第二次400元,第三次及以上300元;二级医院分别为900元、 800元、700元;三级医院分别为1200元、1100元、1000元 。中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金执行一级医院标准 。
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为85%,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报销比例为87%,三次及以上为89%;退休人员相应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88%、90%和92% 。
城镇职工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 。
办理材料:
1.病历
2.检查、化验报告单
3.出院小结
4.出院证明
5.费用明细
6.财政监制章的正规票据
7.医保卡
办理流程:
参保居民出院后 , 需持出院证明,用费清单等资料到 , 到所参保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费报销手续 。
办理地址:
保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保定市裕华西路678号
电话:0312-2029133
满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地址:满城县育才街51号
电话:0312-7130681
清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清苑县中心街260号
电话:0312-7950027
涞水县医疗保险所
地址:涞水县涞阳路22号
电话:0312-4522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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