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审议通过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审议通过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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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是电动自行车生产、使用大?。?全省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约有3800万辆 。电动自行车的迅猛发展,在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 , 也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带来压力 。江苏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就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就是为了解决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和日常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处理好促进产业发展、方便群众出行与保障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 , 让这一绿色、便捷的交通运输方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5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以下简称条例) 。
条例共5章46条,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 ,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结合江苏省情实际 , 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维修,登记和通行,保障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范 。
明确职责义务 , 推进协同共治
条例除关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外,还对生产、销售、维修、通行、停放以及退出等全链条、各环节统筹考虑、全面规范,推动形成闭环管理 。因此 , 条例第二条明确了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确立了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第五条对政府及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明确 。第六条要求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经营活动 。同时,为了推动全社会形成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的好风尚,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安全教育,要求学校、媒体履行宣传教育责任;第八条对投诉举报作了规范 。
加强源头管控,消除安全隐患
当前,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非法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两轮车 , 往往容易超速行驶、违规通行,从而引发大量交通事故 , 严重危害交通秩序和人身安全 。加强源头管控,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非标车流入市场、投入使用 。为此,条例在第二章围绕执行新国标,重点从生产、销售和维修等环节入手,规定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和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要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商要委托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 明确禁止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本省销售 。同时,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定了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 。明确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相关台账、公示相关信息 。对拼装、改装、加装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对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非标车以及所有人置换、提前报废非标车作了倡导性规定 。为了保护环境安全,还规定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要求不得随意丢弃废旧蓄电池,并对废旧蓄电池管理作出指引性规定 。
规范登记通行,引导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