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江苏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三 )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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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江苏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 。2012年6月1日施行的《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宁政规字〔2012〕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