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江苏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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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ㄒ唬┨峁┫晗肝シㄊ率怠⑾咚骱椭苯又ぞ? ,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 为一级;
 ?。ǘ┨峁┪シㄊ率怠⑾咚骱筒糠种ぞ?,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为二级;
 ?。ㄈ┨峁┪シㄊ率祷蛘呦咚?,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部分相符,为三级 。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奖励等级、举报案件罚没款金额、社会影响程度等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ㄒ唬┦粲谝患兜模?按照罚没款金额的4—6%奖励举报人;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或者无罚没款的,给予2000元奖励;
 ?。ǘ┦粲诙兜模凑辗C豢罱鸲畹?—4%奖励举报人;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或者无罚没款的,给予1000元奖励;
 ?。ㄈ┦粲谌兜模凑辗C豢罱鸲畹?—2%奖励举报人;按此计算不足200元或者无罚没款的,给予200元奖励 。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 , 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
第十二条?举报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20—40%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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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属于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
第十四条?举报事项最终判定为刑事犯罪 , 根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计算奖励金额低于下列标准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ㄒ唬┕膊慷桨彀讣崩?—10万元;
 ?。ǘ┦」蔡桨彀讣崩?—8万元;
 ?。ㄈ┮话惆讣崩?万元 。
第十五条?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 , 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立案查处,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视情给予举报人200—2000元的奖励 。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刑事判决生效或者案件结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标准予以认定,填写《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同级食品安全办申报 。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办收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奖励申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回复后,指定专人领取奖金并通知举报人 。
第十八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提供银行账号等有效电子转账方式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或者未提供有效电子转账方式的,视为自动放弃 。
第十九条?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等事项有异议的 , 可以在收到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 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信息 。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奖励,或者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