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办理流程 秦皇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标准( 二 )


4.发放
各地要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册和拟发供养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按月拨付资金,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拨付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
5.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 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
【秦皇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办理流程 秦皇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标准】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 。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 。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 , 并重新公示 。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