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连带责任( 二 )


6.甲方每台塔吊提供一个砼料斗、地脚螺栓、附墙佳预埋件等配件 。
7.塔吊钢筋混凝土基础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提供设备基础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及相关资料,参与设备基础定位、机脚预埋以及基础完成之后的验收工作,平衡块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进场前应该提供设备各种技术资料参数、出场合格证、安拆资质证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
8.塔吊安装完毕后,在15天内需向乙方提供自检报告、主管机关检测报告并向当地部门办理验收合格准用证,费用由甲方自理 。
9.塔吊进场前,保证整机的外观及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若整机外观达不到现场文明施工要求,甲方应在塔吊安装完毕后5天内完成,否则乙方不予以验收,同时要满足现场施工要求,否则按每延误一天处罚1000元,从甲方的进出场费中直接扣除 。
六.乙方责任:
1. 租赁期间,享有设备的使用权,甲方操作人员不听指挥,违反操作规则,有权要求换人 。
2.负责租赁设备基础设施(甲方提供图纸),必须按图施工,做好隐蔽记录,配合甲方做好安装及检测所需材料,保证基础满足施工要求 。
3.有权要求甲方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做好升节,附墙服务,满足工程进度要求,附墙,升节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如需附墙,负责预埋件的埋设和附墙安全走台的搭建与拆除 。
4.维护施工现场正常秩序,维护甲方设备不受外来侵害,未经甲方许可,不能以任何理由转移使用地点或转租、转借给第三者,更不能作自有财产转卖或进行抵押 。
5.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不强令司机违章作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作业 。允许司机每天抽少量时间对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甲方保证不影响乙方项目正常施工) 。
6.负责甲方派出的随机人员的住宿 。
7.设备安装、拆除时指派一名现场施工人员协调有关事项,提前5天通知甲方退场时间 。
8.将设备所需电源(380V±5V)送至设备底部,配置单独的标准配电箱 。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时按质按量提供租赁设备,每延误一天处罚1000元 。
2.未按时完成报装、报检,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同时处以1000元/天的罚款 。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如不能按时交纳租金,需及时与甲方协商;如协商无效,则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
2.有意拖欠支付租金,甲方有权停止设备运行直至拆回租赁设备 。
3.如有转让、转租或租赁设备变卖、抵押等行为,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设备外,乙方还应向甲方偿付违约期租金5%的违约金 。
八.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向乙方办理租金和进出场费结款手续时提供甲方公司正规税控发票,塔吊司机工资由甲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人员工资表;
2.设备租赁期间,乙方如遇特殊情况而需停工超过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停工期间,甲方按租赁单价的50%收取租金;如报停超过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拆除设备出场 。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了时,双方同意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十.甲方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以及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 。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至价款结清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