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个人所得税专项大病医疗扣除限额与扣除对象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文件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 , 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填报时 , 应按照每个人分别进行填写 。
【九江个人所得税专项大病医疗扣除限额与扣除对象】因此 , 在扣除限额上,个人全年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中“个人自付”列示金额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以进行扣除,纳税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选择在纳税人一方进行扣除的,每人分别扣除15000元后,总扣除限额为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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