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居住证办理流程 扬州居住登记办理规定


扬州居住登记办理规定
第八条 ?拟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
办理、变更居住登记不收取费用 。
第九条 ?流动人口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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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谝皆鹤≡壕鸵降娜嗽保?由医院负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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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诒臼芯鸵档模萌说ノ挥Φ痹谄赣没蚪馄噶鞫丝谥掌?日内 , 将相关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诒臼凶饬薹课莸模?房屋出租人应当在与流动人口建立或终止租赁关系7日内,将相关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扬州市居住证办理流程 扬州居住登记办理规定】 ?。ㄆ撸┢渌嗽背直救司用裆矸葜せ蛘咂渌行矸葜っ鞯骄幼〉毓不匕炖?。
法律法规规章对报送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条 ?办理居住登记应当交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第十一条 ?办理居住登记后 , 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组织应当出具登记证明 。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提供服务 。
公安机关应当拓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传真、网络、短信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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