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天津小客车增量指标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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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ㄒ唬┢笠瞪弦荒甓龋ㄗ⒉峄蜃氡臼惺奔湮绰荒甑?nbsp;, 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入库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 , 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

 ?。ǘ┢笠瞪弦荒甓仍诒臼欣奂仆瓿晒潭ㄗ什蹲识罨虻蹦晷驴は钅考苹芡蹲识?亿元以上并纳入统计的可以获取申请编码,可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1亿元递增 。
 ?。ㄈ┥缁嵬盘寮捌渌橹梢曰袢?个申请编码 。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也可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可申请编码数量 。
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
【企业申请天津小客车增量指标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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