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户口迁移与他人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办理规定


天津户口迁移与他人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办理规定一览
办理规定:
与他人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的,应按照“一房落一户”的原则 , 由全部共有产权人共同到场提交同意落户声明 。其他产权人再次申请在该地址立户的,已落户产权人须迁出后方可办理 。

相关问答:
问:外省投靠子女户口迁入怎么办理?
【天津户口迁移与他人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办理规定】答:外省市户籍公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已办理退休手续 , 来津居住满6个月,成年子女均为京津冀常住户口(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出国人员除外)且至少一人为天津市常住户口 , 在津具有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准予在津落户;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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