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 ,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 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
第五百三十二条,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
推荐阅读
- 民事诉讼一审简易流程是什么
- 哈尔滨新机场在哪
- 什么叫国际巨星啊
- 民事诉讼立案新规定是什么
- 苏州中学普通班怎么分进国际班的
- sk2日本版和国际版的区别
- 菜鸟怎么冻结保证金
- 西三环和昌湾景国际为啥停水了
- 软件单一语言已过期怎么修改
- 绝地求生国际服的僵尸模式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