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房屋自己负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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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2、《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 , 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使用房屋自己负责的法律】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 。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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