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_》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 , 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 , 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
【禁止使用童工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推荐阅读
- 种植床制作方法
- 军用地图坐标纵线怎么测量
- 化工厂有哪些属地权利
- 埃尔法雨刮器怎么开
- 哈弗h6使用什么发动机
- 崩坏3丹青墨砚有什么用
- 路亚鱼竿怎么使用
- 自动驻车费油吗
- 土地使用证写的有年限是什么
- 大众途岳雨刷器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