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之债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简单之债的成立条件是:
第一,在债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
债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是指在债的成立之始就有两种以上的履行可供选择 。可供选择的数种履行,可以是标的种类上的不同,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提供劳务;可以是标的物的不同,或劳务的内容不同;也可以是履行时间上的不同,履行方式的不同,履行地点的不同 。凡在债的给付标的、履行时间、方式、地点等诸方面可供选择的债,都为选择之债 。
第二,须于债的履行标的特定后才能履行
与之相对应的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的履行标的虽有数种,但当事人只能从中确定一种履行,也只有在履行标的确定后当事人才能履行债 。如无须确定债的履行标的就可以履行 , 则该债不为选择之债 。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 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简单之债的成立条件是什么】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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