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程序为: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 , 作必要的核实 。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 , 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
7、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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